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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嵊州市天仁暖通安装有限公司诉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中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刘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法定代表人支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崇商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暖通产品销售安装施工合同书》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复合风管,同时由被上诉人进行现场安装,上诉人支付货款和安装费,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特征,嵊州市法院认定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错误。2010年4月20日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向贵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最先立案审理本案,嵊州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嵊州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民诉法“一事不二理”的原则,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2005年8月18日签订的《暖通产品销售安装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定作合同之诉。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被上诉人曾于2010年4月20日以上述合同及相同诉讼标的(250737.20元)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受理,该案经二审终审裁定,现已生效。对2005年8月18日签订的《暖通产品销售安装施工合同书》的合同性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故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定作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述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崇商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乙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