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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一为诉张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为,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马一为,女,2013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马玉双,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张颖,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双辽市。马一为诉张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颖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一为抚养费每月4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