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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成朴与薛学经、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朴,薛学经,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成朴,农民。被告:薛学经,农民。被告: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民委员会,驻地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法定代理人:周庆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朴诉被告薛学经、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学经、牟平区王格庄镇北石门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