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诉被告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门某,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质检员,住凌海市。被告门某某,男,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门某诉被告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