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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诉被告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门某,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质检员,住凌海市。被告门某某,男,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门某诉被告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