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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龙坤盗窃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坤,男,1989年5月5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坤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龙坤进入自己租住的商丘市睢阳区四高家属院北楼2单元5楼东户房屋内的邻居王XX家中,将王XX妻子放在门口沙发衣服口袋内钥匙串上的一把大门钥匙窃走,又将留宿在王XX家中妻妹马XX放在沙发上挎包内的一抉亮银色依波牌手表窃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360元。当夜,被告人李龙坤持窃走的钥匙将王XX家大门打开时,被王XX家人发现将其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材料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她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坤能够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龙坤犯盗窃罪,罚金人民币2000元(己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 李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宪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