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童三保与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童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郭景龙。原告童三保与被告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三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三保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承包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办公楼装潢,厂区路面平整,打混泥土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以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85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2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爱心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被告爱心公司办公楼装潢、厂区路面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并于2012年4月27日被告爱心公司向原告出具305000元和80000元两份欠据。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8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童三保工程款人民币385000元。案件受理费353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芜湖市爱心工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