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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宋吉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友,宋吉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王成友。委托代理人孙晴晴,系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吉兵。原告王成友与被告宋吉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友撤回对被告宋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成友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