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宋吉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友,宋吉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王成友。委托代理人孙晴晴,系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吉兵。原告王成友与被告宋吉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友撤回对被告宋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成友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