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民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88号。负责人张晔,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原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西办事处)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本院(1996)西经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遂以和解方式结案。因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西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西经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佘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