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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贾某甲与黄某某、黄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黄某甲。贾某某、贾某甲诉黄某某、黄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返还彩礼15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