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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胜与王照武、张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王照武,张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王胜。被告:王照武。被告:张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与被告王照武、张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