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胜与王照武、张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王照武,张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王胜。被告:王照武。被告:张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与被告王照武、张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