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军平诉被告任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第241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合漳乡太仓村。被告任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合漳乡太仓村。原告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