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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军平诉被告任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第241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合漳乡太仓村。被告任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合漳乡太仓村。原告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