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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超,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1)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志超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经本院审查,该撤销申请行为系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