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法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克威与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威,李玉英,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威,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克威、李玉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