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忠恩与王小宏、王战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恩,王小宏,王战宏,王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恩,男。被执行人王小宏,男。被执行人王战宏,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新宏,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东阳乡堡底行政村一组。申请人王忠恩依据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宏、王战宏分别给付其2012年(1—12月)生活费360元,王新宏给付2012年(1—12月)生活费240元,及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已分别将自己应向申请人王忠恩履行的2012年(1—12月)生活费全部履行完毕,并给付申请人,该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华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三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1—12月)生活费之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宽良审 判 员 弥继峰代理审判员 靳华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