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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正宏与李建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宏,李建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李正宏,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宏与被告李建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宏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宏承担。审 判 长  云 海代审 判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