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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武义宏宇电器厂与金华市同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宏宇电器厂,金华市同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367-1号原告:武义宏宇电器厂。负责人:王宇被告:金华市同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开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宏宇电器厂与被告金华市同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宏宇电器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义宏宇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武义宏宇电器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