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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黎孝萍与楼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孝萍,楼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孝萍。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委托代理人:吴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海燕。上诉人黎孝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