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智伟与被执行人金辉、吕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伟,金辉,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刘智伟与金辉、吕霞合同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刘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吕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085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辉、吕霞名下银行存款玖万元整(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