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晓青与冯琳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青,冯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韩晓青。被告冯琳琳。原告韩晓青诉被告冯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冯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