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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和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和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和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朝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