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久阔与王志、桂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久阔,王志,桂虎,王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朱久阔,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志,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桂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拥,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久阔与被告王志、桂虎、王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志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龙飞明珠花园B区,产权证号为2008005467号的一套房屋、王志皖A×××××轿车一辆及被告王拥皖A×××××汽车一辆,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50000元)。原告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志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龙飞明珠花园B区,产权证号为2008005467号的一套房屋、王志皖A×××××轿车一辆以及被告王拥皖A×××××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挪用或设置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