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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民三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徐胜利与鑫德龙(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利,鑫德龙(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徐胜利,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鑫德龙(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利诉被告鑫德龙(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29日原告徐胜利提交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徐胜利负担。审判长 房 勤审判员 苑汝成审判员 刘华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