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鲁继学与高银芹、李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学,高银芹,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鲁继学。被执行人高银芹。被执行人李杰。本院在执行鲁继学与高银芹、李杰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