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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建珍诉胡传周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珍,胡传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王建珍,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传周,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珍诉被告胡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珍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传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王建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