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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职工,住华县。被告张某,男,现年35岁,华县金堆镇钼业公司露天矿电机车间职工,住金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