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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朱幼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催字第3号申请人: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平。申请人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2年11月29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2633803,到期日为2013年5月29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海市白水洋纸箱厂,收款人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并先后背书转让给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天大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