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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区XXX街道XX社区XX路XXX工业园XXX期XX区XX栋XXX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XX工业区XX栋XX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8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并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合支行开立的XXXXXX账户、XXXXX账户均已被我院冻结,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为0,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的变更。因此,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3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