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杨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检刑诉字(2013)第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认识某某大学学生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自称叫路某某,是某某大学外语系的研究生。通过交往,张某某得知李某某、陈某某两人都有出国留学的想法,遂产生以给其办理出国留学诈骗二人钱财的想法。2012年1月份,张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某某大学某领导,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出国留学需要活动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2012年4月份,张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交纳保证金和签证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3000元;2012年5月份至10月份,张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安安排正式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万元。后张某某携款潜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赃款11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的两台电脑、一部手机和一个相机自愿退赔给三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将被告人张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裁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认识某某大学学生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自称叫路某某,是某某大学外语系的研究生。通过交往,张某某得知李某某、陈某某两人都有出国留学的想法,遂产生以给其办理出国留学诈骗二人钱财的想法。2012年1月份,张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某某大学某领导,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出国留学需要活动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2012年4月份,张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交纳保证金和签证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3000元;2012年5月份至10月份,张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安安排正式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万元。后张某某携款潜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赃款11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的两台电脑、一部手机和一个相机自愿退赔给三被害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自愿退赔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索尼照相机、三星手机分别价值9000元、2400元、3700元、2400元。上述各项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书证,被害人李某某提交的汇款凭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上网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笔录,证人侯曦的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等,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298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萌审 判 员 魏 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