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朱二仁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拟稿日期拟稿份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朱二仁,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二仁诉被告曹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二仁以无法提供曹正满的身份信息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二仁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二仁撤回对被告曹正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朱二仁承担。审 判 长 易正秋审 判 员 易明安人民陪审员 金运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