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邹岸峰与黄炳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岸峰,黄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82号之一申请人:邹岸峰,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岗丰村岗丰三路13号,身份证号:440183198103250737。委托代理人:蒋水潮,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彩燕,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炳光,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郭塘横巷北街七巷2号,身份证号:44018319801109121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岸峰诉被申请人黄炳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岸峰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炳光所有的粤A495**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标的50000元)。并由担保人邹少渊提供其所有的粤A244**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黄炳光所有的粤A495**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2、查封担保人邹少渊提供其所有的粤A244**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