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新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邓新民,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30日,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