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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博览家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王遵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博览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王遵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绍兴博览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震。委托代理人:史炯。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江潮。被告:王遵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博览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王遵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博览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王遵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