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步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步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00号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被申请人潘步银,农民。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步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步银的银行存款151225.81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步银的银行存款151225.8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