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顾高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顾高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25号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历新路6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高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高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宁波宁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