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李向阳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办理至李向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