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赵子轩申请执行赵伟抚养教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轩,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赵子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吕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赵子轩申请执行赵伟抚养教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协议:赵伟自愿每月给付赵子轩抚养教育费人民币600元(自2013年4月起至赵子轩十八周岁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赵伟已于2013年5月29日履行了2013年4月份抚养费6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泾民初字第00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