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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悦珍与高海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珍,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悦珍,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高海波,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珍与被告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