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悦珍与高海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珍,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悦珍,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高海波,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珍与被告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