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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回原告1600元,余160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