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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凤岗、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林物资运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凤岗,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林物资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刘景堂,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岗。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林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大港管理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广饶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岗、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林物资运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执行517000元,余款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