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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13-1-1591金结良与郑相珩、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结良,郑相珩,潘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金结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蔡铮,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相珩,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潘志荣,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金结良与郑相珩、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结良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郑相珩、潘志荣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以沈银乔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合区上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金结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郑相珩、潘志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沈银乔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合区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