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汪允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允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电力),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板桥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国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允安,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航电力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人民币31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