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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远辉诉刘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辉,刘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王远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顺平,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负责人期小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辉诉被告刘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辉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远辉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