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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显色、黎健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显色,黎健煊,阮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梁显色,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何俊灵,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健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阮秀珠,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梁显色与被执行人黎健煊、阮秀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双方确认申请执行人梁显色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合共146649.12元(不包含两被执行人代垫的住院医疗费);两被执行人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2013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0元;2013年8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如两被执行人按上述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予申请执行人,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赔偿余额46649.12元;如两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期限及金额付款的,则申请执行人可就赔偿总额146649.12元的未支付部分及逾期履行产生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633.11元、诉前保全费92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善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