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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与DadbinShohrehSherry、Sentiments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DadbinShohrehSherry,Sentiments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32-3号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慧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国强。被告:DadbinShohrehSherry。被告:Sentiments。法定代表人:ShohrehDadbin。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DadbinShohrehSherry、被告Sentiments,In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DadbinShohrehSherry、被告Sentiments,Inc.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7元,依法减半收取6909元,由原告绍兴市爱尔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周 荧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