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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荣东、赵玲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东,赵玲,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何荣东,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1日。原告:赵玲,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日。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志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