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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忠良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