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刘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刘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靳彦民,行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邓竞,行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丹、毕莲,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庆,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刘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675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人民陪审员 刘 湛 英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