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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英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杰,男,汉族,1997年10月22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澄城高中学生。法定代理人:崔桂芬(系原告母亲),女。委托代理人:刘靖,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1号。代表人:严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佳,女,该公司监察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光,女,该公司理赔部职员。本院在执行孙英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英杰理赔款30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