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执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0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给付其案款131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待南牛寺村拆迁补偿款发放时扣留、提取。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