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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婚姻关系,本院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木 百度搜索“”